问: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9月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并同时支付土地出让金。2010年下半年开始土石方及爆破工程。2011年6月与国土局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2011年6月。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应从何时开始,是2009年还是2011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受让方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即2011年7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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