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B公司是A集团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同时兼任A集团的董事和财务总监。张经理平时只在B公司领取工资并且由B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年底A集团对领导层发放一笔考核奖金,张经理也领取了该奖金。当月,张经理在B公司领取了工资7000元,同时又在A集团领取了考核奖金10万元。当年B公司为张经理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没有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请问:
1、张经理当月在A处和B处领取的两笔收入能否由发放的公司代扣代缴?如果能代扣代缴,是在两处分别代扣代缴还是合并在一处代扣代缴?应由A集团还是B公司代扣代缴?
2、张经理领取的这笔奖金可否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B公司对工资7000元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A集团能否单独对发放的这笔奖金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上述规定,某月张经理在B公司领取工资7000元,同时又在A集团领取考核奖金10万元。B公司按发放工资7000元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A集团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张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245+19445=19690元;
B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000-3500)×10%-105=245(元);
A集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20%-555=19445(元)。
张经理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纳税年度终了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