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取得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上的品名全部是英文字母,我公司将其在网上认证并进行了抵扣。近日主管税务局来我公司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该张发票和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理由是增值税发票上的品名不得全部用英文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不能全部用英文开具?如果只有品名栏是英文字母是否可以?该发票的进项税需转出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公司认为是开票方的错误,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重新开具正确发票给我公司,不知是否正确?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应用中文开具,如果使用英文,税务机关可根据以上规定,不允许抵扣。
以上行为属于开票有误,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相关要求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