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国内企业自行开发的“钱通”证券分析软件已完成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手续,现转让其著作权到境外,国内企业取得的转让著作权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转让著作权相当于转让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如果购买单位在境外,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可以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公司购买该软件著作权后,此后通过转让方式在境内使用,则应对境外单位征税,境内单位应扣缴境外公司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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