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销售初级农产品的企业,由于符合蔬菜免征增值税条件,因此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下游某些深加工企业,或者一些没有独立核算成本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我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我公司税务主管部门认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可以予以票面价格的13%作为进项抵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个地方对这一条理解不同。比如上海地区就认为我公司开具的发票不能抵扣,然而浙江、广东、深圳等地区又允许抵扣。
我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中的销售发票,如何确定销售发票的范围?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免税货物,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贵公司批发零售蔬菜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深加工企业可按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为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