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政策性破产的某企业,在破产清算环节,清算组通过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在变卖环节会涉及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如存货、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在变卖环节将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请问清算环节产生的税收是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费用,还是纳入《企业破产法》*9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程序?
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发生的费用与税金有不同的界定。“破产费用”仅具有费用的性质,并不包含税金。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应缴纳的税金仍应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按规定程序形成的欠税应纳入《企业破产法》*9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