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集团公司下属的一家子公司是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该子公司5年前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为25%(以下简称孙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对外销售。现在我集团公司拟准备整体上市,为规避内部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孙公司,外资股份不撤出。应如何操作此合并事项?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
答: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10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