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09年10月11日
[原问题及回复]
我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今年根据政府规划要求进行了搬迁,搬迁过程中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的旧固定资产,无法再使用,也没有转让价值,这部分报废损失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原回复意见:
搬迁过程中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各地规定不一,请与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确认,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0]5号)附件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第二条第12项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毁损、报废损失,以及无形资产的处置损失等,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除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企业政策性搬迁产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如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损失等与规划搬迁有关的各类资产损失,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关于2010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解答》第三条搬迁企业资产损失扣除问题规定: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拍卖机器设备等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十条规定,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搬迁过程中无法再使用,也没有转让价值的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可以作为资产处置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后,计算搬迁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