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混凝土搅拌站,主要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实行简易征收。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偶尔会发生一些销售沙石、水、电等行为,销售该类物资是否一并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建筑砂、土、石料、自来水,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销售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转售水、电,应按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