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房地产开发,无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开发成本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根据上述规定按税法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另外,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甲供材料”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