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旗下某物业管理处(一般纳税人)经营一栋写字楼,近期拟与租户签订水电费代扣代缴协议,若在协议中明确“水电费由我管理处代扣代缴”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若管理处不赚取任何差价,是否仅需按月进行增值税零申报即可?
答: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向用户代收供电、供水部门费用,该行为应缴纳税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营业税时的计税依据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照上述规定,代收代缴的水电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