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6月,合同上注明付清款项后90天内交付土地使用税,没具体约定时间,计提土地使用税以哪个时间为准?还是在土地证上办理时间的次月缴纳?如果有的土地证尚未办理,但工程已开始建设,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合同签订是2012年6月,合同上注明是付清款项后90天内交付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应于实际交付土地时间次月起缴纳,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时间,不代表没有具体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否办理了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