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主营租赁,并有对外投资。2012年取得投资红利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我公司是否可以免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是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企业的投资收益;二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三是核定征收企业纳税申报的应税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免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的余额。因此,贵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2012年取得的投资收益10万元为免税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