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失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的价格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