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无法划分用于应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混用),其进项税能可以从销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