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房产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上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上述条款中的“财产净值”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是否应指在国内企业所得税前已扣除的部分?因此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只有该房产,没有设立任何机构,在境内没有账册,因此不存在境内税前计提折旧问题,是否可理解净值即为原值?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对未按照规定税前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不允许从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因此,其“财产净值”为财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