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时间了:2012年08月03日
[原问题及回复]
问:我公司外籍人员自行在航空公司网站订机票,采用信用卡支付机票款。航空公司不能提供发票,仅提供电子机票确认信和中华航空国际线机票购买证明单(加盖:台湾中华航空上海代表处的公章)。登机时,凭护照到机场更换登机牌。
报销费用时,仅凭电子机票确认信和中华航空国际线机票购买证明单,是否可以报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是否有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除上述暂时保留的票种外,其他票种予以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
(四)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
保险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铁路客运餐车、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通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待与保监会、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局协商后明确。
目前,对于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使用通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尚待国家税务总局与民航局协商后明确。因此,关于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票据问题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5]448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5]448号)*9条规定,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购票单位或个人在报销机票时,必须同时出具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外籍人员购买国际航班机票时应取得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和机票。在报销时,必须同时出具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
贵公司仅取得电子机票确认信和中华航空国际线机票购买证明单,属于未取得合法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2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国际客票将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代打《行程单》。
七、《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缴销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贵公司外籍人员购买国际航班机票时应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并在报销时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贵公司报销国际客票时应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未取得的,该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