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固定资产列支是按何标准?现在,税务局评估中认定超过一年使用年限的办公用具都应做固定资产入账,和金额无关。是否正确?
答:税务局的结论是有法律依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均没有金额标准,但同时保留两个条件,一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或一个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