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员工都是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由我公司派遣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付给我公司派遣员工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由我公司发放给职工。
1、我公司是否全额开具发票?能否差额纳税?
2、该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费会计如何列支?
3、我公司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4、派遣人员的工资我公司能否做计提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答:《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9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收入的确认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认收入。
第三条关于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第四条第(一)规定,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第(三)款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五条发票开具问题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并作为计税依据。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依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3)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等
贷:银行存款等
(4)分配工资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资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