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因公死亡,单位给家属20多万元的抚恤金,能否在福利费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9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公死亡,单位给家属20多万元的抚恤金,可以在福利费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依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