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公园,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免税单位。2012年2月与甲企业签订共同建房合同,我单位出土地(坐落在公园里),甲企业负责建盖房屋,建成后甲企业负责经营。这块土地是否要缴土地使用税?是我单位作为纳税人,还是甲企业作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从何时算起?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三款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上述土地使用权依然归属于你单位,该土地也不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园用地,因此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你单位为纳税人,自该宗土地用于非免税项目用地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