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公司在拉萨,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对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6能返50%.但总公司现处于停产阶段,没有效益。分公司位于日喀则,有矿山、选厂,效益还行,但不能享受任何优惠政策。现准备将分公司产生的税后利润转到总公司账上再分配给股东,这样操作缴纳个人所得税能享受50%的返还。请问转到总公司账上的这笔款项应如何账务处理?这样操作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和总机构(问题中所述的总公司)独立核算建账,只有将分公司和总机构的个别报表进行汇总后才能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贵公司利润分配应以汇总后报表数为依据向股东分配利润。分公司没有股东,不能向贵公司股东分配利润。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贵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上反映在总机构的汇总财务报表中。该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该股东可以享受总机构所在地的相关优惠政策。
账务处理如下:
1、分公司
(1)计提上拨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上拨利润
(2)划拨利润:
借:其他应付款——上交利润
贷:银行存款
2、总机构
(1)计提分公司应交利润: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上交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收到划拨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分配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
贷:应付股利——XX股东
(4)支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XX股东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