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酒店主营餐饮住宿,2011年与几个个体户签订合作联营协议,将酒店大堂内几个房屋提供给个体户进行联营销售。合作联营协议内容规定:经营店由个体户经营,货品要经酒店验收并由酒店统一摆放。货物向酒店客人销售的货款收银由酒店代收,个体户出发票。月末,酒店对联营收入进行抽成,其余款项拨给个体户。
酒店上述行为是场地租赁还是代销货物?由于酒店已按抽成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但是国税局依照酒店合同条款里的验收入账字样,认定其行为是代销货物,应缴纳增值税。但是酒店的主营只是餐饮住宿,可否根据混合销售规定缴纳营业税?若定为增值税,由于个体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票,全年涉及金额达200余万元,是否酒店需按收入的17%全额上缴增值税?
答:1、酒店与个体户签订合作联营协议,验收货物再向消费者收取货款,扣除抽成后向个体户支付价款,实质上属于代销协议。酒店向消费者收取价款,为按个体户约定的价格收取价款,酒店向消费者收取价款属于销售代销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酒店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9条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规定:
1、涉及范围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只涉及到货物和应税劳务;而兼营行为不仅涉及到货物和应税劳务,还涉及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非应税劳务。
2、行为确认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一项销售行为中涉及到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并且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应税行为、货物销售以及非应税劳务,这些行为往往不会同时发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行为。
3、接受方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而兼营行为提供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等行为不一定会是对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往往是不同的购买者。
4、征税处理上不同。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征收增值税或征收营业税;而兼营行为是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即对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为个体户代销货物与酒店为消费者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如果酒店向消费者销售代销货物同时又向其提供住宿的,并且消费者购入货物后在酒店现场消费的,酒店属于提供混合销售行为。此时,酒店销售代销货物不缴纳增值税,应按“服务业——旅店业”、“服务业——饮食业”缴纳营业税。如果酒店向消费者销售代销货物同时又向其提供住宿的,但是消费者购入货物不在酒店现场消费的,酒店属于兼营行为;销售代销货物缴纳增值税,餐饮住宿服务缴纳营业税。
酒店按消费者的销售收入抽成,属于个体户支付给酒店代销货物的手续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属于为个体户提供“代理业——代购代销货物”劳务,取得的抽成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2、如果酒店代销货物200万元均属于征收增值税行为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9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9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销售代销货物年应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超过80万元,同时酒店不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则酒店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