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化妆品行业,外购展柜后直接赠送给客户或公司直营店,进项税额能否扣除?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赠送客户的展柜,视同销售;用作直营店铺,属于用于应税项目,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因此,企业赠送及自用的展柜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