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香港公司转让境内公司的股权给予另外一间境内公司。该股权转让交易除了需要缴纳印花税,香港公司具体还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应就转让股权的所得按照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支付人为税款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