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自备电厂,对外供电时,收取的电费可能有所差异,比如集团内的公司收费少一些,无关联企业收费多一些,但差额不是太多,也就是每度电差3~5分钱。这样做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实际税负不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