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增加其计税基础,是用“改建支出+取得时的计税基础”,作为该固定资产新的计税基础?还是用“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折旧+改建支出”作为该固定资产新的计税基础?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资本化),即“改建支出+取得时的计税基础”,作为该固定资产新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