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过程中,一般一个研发项目中会有若干项目负责人,职责为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的进行。此类人员是否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答:《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山东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