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7月1日国家开始征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该记入成本还是费用?因为家电产品按照工序已经完工,已经结转在存货中,如果基金记入成本,如何记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五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第十条规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第十六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作为生产经营成本列支,销售环节缴纳的基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科目;进口环节缴纳的基金,借记“库存商品”科目,销售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