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某开发项目为我公司和一个投资个人合作开发,项目部没有独立法人,为我公司的一个部门。
项目合作方式为:双方按预计投资总额分比例投入,所投入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开发中途,项目部收到房款后退还了本项目投资方一部分投资本金。
上述退款方式是否应该视为项目分红?是否应当承担相关税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合作协议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贵公司收到的款项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税务处理。贵公司取得该利润,为投入资金共担风险行为,不属于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如果贵公司收到的退款属于项目利润的,应视同股息、红利,并且不需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