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太阳能发电企业,由于并网需要在太阳能园区建设升压站。升压站是园区几家公司共用,而当时国家电力省分公司未按要求建设,因此省政府协调由我公司垫资建设升压站。
升压站已建设完工,资产已入我公司固定资产,由我公司拥有。现在需要对升压站资产按四家的容量进行分割,其他三家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分割是以升压站资产总额占比情况分配,并不是某一台具体的设备,我公司应怎样开具发票?开具何种发票合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另外四家按容量收取升压站分割资产,但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贵公司在以后年度将向另外四家按电量收取升压费。我们认为,贵公司属于利用升压站资产、信息或技能为另外四家公司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属于提供“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劳务。贵公司为先按成本价收回价款,以后再收服务费。贵公司应向另外四家公司开具营业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