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缴纳12%房产税,低于出租房屋原值计算应缴的房产税。我单位是否应按出租房屋原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减去租金收入应缴12%房产税差额,进行补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关于核定租金收入征税问题规定,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多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而故意隐瞒租金收入。为了堵塞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其具体方法是,由各市地税局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用途、新旧程度将本辖区分为若干区域,核定各区域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房屋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