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商贸、咨询类企业,以销售产品为主。近来,我公司的一家境外关联公司,准备在中国投资一家企业,委托我公司进行前期的咨询服务。我公司人工费用合计200万元,代境外企业支付第三方的费用(比如咨询费、律师费等)150万元。我公司目前准备向该关联公司收回相关款项。其中,人工费加成10%(即220万元),代垫费用按照原价收回。请问上述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1、贵公司如果为试点地区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六)鉴证咨询服务。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前期的咨询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收取的代垫第三方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其与向关联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一并作为销售额,计缴增值税。
2、贵公司如果不属于试点地区。
贵公司向关联公司提供的前期的咨询服务,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此,贵公司向关联公司收取的代垫第三方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与向关联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一并作为营业税,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