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因政府规划进行搬迁,假设政策补助5000万元,我单位重置固定资产2000万,因搬迁报废机器设备损失1000万元。1000万元损失可否在处置当年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扣除,可否在完成搬迁清算时在政策补助收入中扣减重置固定资产和报废机器设备损失后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条规定,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发生搬迁报废机器设备损失1000万元,属于资产处置支出,应于搬迁工作完成后,在搬迁完成年度统一进行处理,不在发生实际损失的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