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的炒股收入、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能否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依据上述规定,非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不能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而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