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另一家公司购入一座仓库,把此仓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准备将仓库墙里的废旧电缆等拆下来卖掉。这部分废旧电缆按多少税率缴税?能否按4%减半缴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处理废旧电缆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适用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