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改造安置房过程中,减免印花税范围是否包括所有涉及的印花税,即是否包括建筑合同印花税、营销合同印花税、产权转移印花税、增资印花税等?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9条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因此,凡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均可以免征,比如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销售房地产、受让土地使用权等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而资金账薄印花税因与改造安置住房无关,不得免缴印花税。
(陕西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