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购买了一套房,购房合同时间和正式购房发票时间不一致,相差近两年。契税的缴纳是以合同时间为准,还是以购房发票为准?
答:《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首先应当以“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进行判定,如果没合同,则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两者都有时,以省、市明确为“熟先的原则”进行判定。
关于购买房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117号)规定,购买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的签订日期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并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对应的税率。其中,分期付款并分期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最后一次交齐全部购房款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