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是否可以认为“其他个人”就是除个体工商户之外的自然人?“其他个人”是否也包括个人合伙企业?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9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属于企业形式之一,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位,而不是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