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于2012年7月预收业主2012年7月~2013年6月物业费2400元,并开具物业费发票。该收费计入“预收账款”,每月结转200元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税是按照每月200元计算缴纳,还是按当月收到的2400元缴纳?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已预收物业费营业收入款项并先开具发票,若应税行为尚未发生时,不缴纳营业税。因此,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应按每月提供应税行为200元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