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于2012年08月06日回复“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时,提出贴现息费用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其他价外费用(包括购买原材料时产生的港口费、港杂费、保险费等等一系列应由购买方承担的价外费用),是否也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包括贴息费用、港口费、港杂费、保险费……),应缴纳增值税并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