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西餐餐饮企业,打算对股东和普通消费者推出金卡业务。
股东:每位股东一次性购买1万元消费金卡,可以在一年消费完毕,每次消费完,刷金卡结账时打7折,优惠的3折作为股东福利,或作为股东预先分红。在发卡及消费时如何做账务和税务处理?
一般消费者:一次性购买金卡5000元,可以在一年内消费,每次消费完刷卡结算,打9折。在发卡和消费时如何做账务和税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采取促销折扣经营方式,一般消费者按商业折扣处理,即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营业收入金额;股东按折扣前金额确定营业收入金额,并计缴相关税收。
账务处理:
1、出售消费金卡
借:银行存款
15000
贷:预收账款
15000
2、消费金卡
借:预收账款
15000
应付股利
4286
贷:主营业收入
19286(100007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