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所有的中国籍员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都是以3500元作为费用扣除标准,外国籍包括港澳台员工是以4800元作为标准来计算。但如果中国籍的员工取得了国外的绿卡或者持有香港身份证是否可以直接按4800元的标准来抵扣?还是需要员工本人提供一些相应材料比如“归侨证”等才能按此标准执行?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9款规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9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第四条规定,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华侨、归侨属于不同身份。享受附加费用扣除规定的,应是华侨,而不是归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大连市计生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华侨身份界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计生厅函[2003]43号)第二条关于华侨、归侨身份的认定规定,华侨、归侨身份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身份问题的复函》(政发[2001]001号),凡已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都可认定为华侨。对在较难取得定居权的国家(如日本等)居住谋生的中国公民,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的,可视为事实“定居”,认定为华侨。他们回国定居,为归侨。公派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期间均不属华侨,学业期满即归国的不具有归侨身份。回国定居,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指在我国内地取得户籍。
对于华侨、归侨身份认定,由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籍员工取得了国外绿卡的,如果符合华侨身份界定条件的,享受附加费用扣除规定。华侨身份认证可由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对于中国籍员工持有香港身份证明的,通常该员工应注销内地的居民身份证。如果该员工已注销内地居民身份证的,可凭香港身份证明享受附加费用扣除规定;如果该员工仍持有内地居民身份证的,不能享受附加费用扣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