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按期摊销。在未摊销完以前购买了该租赁房屋,并一次性将剩余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完毕,但税法规定只能按正常的摊销年限分期摊销,因此调增的长期待摊费用是否属于暂时性纳税调增?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按应摊销年限逐年做纳税调减?
答:《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山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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