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解读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
但是,上述文件和解读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请问:
1、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是在发生当年作纳税调整还是在以后摊销年度作纳税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如果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发生当年作纳税调整,如果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已汇算清缴而未作纳税调整,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与筹建期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不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可以不考虑当期的营业收入5‰的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处理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综合上述文件,一是企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筹办费的,开始经营之日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调增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40%;二是企业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规定3年摊销筹办费的,自开始经营之日年度起3年税前扣除摊销额时,逐年调增当年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的40%.因此,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是在摊销年度作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因此,如果2011年度汇算清缴未按上述规定处理,应依据政策修改2011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进行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