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销售一批生鲜农产品库存价值20多万元,由于多种原因(品相不好、临近保质期等),低于成本价赔本清库销售,销售收入10万元。结转的20多万成本可否全额税前扣除?是否属于存货正常损失?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参照《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41、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作为正常损耗?
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通过清单申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低于成本价处置因品相不好、临近保质期等原因的滞销生鲜农产品,属于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变卖的非货币资产损失,可以清单申报扣除变卖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