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利用休息时间对外提供服务,收入交单位财务核算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上缴营业税,支付加班补贴是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再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加班补贴可以合理区分是为提供这部分劳务而发生的支出,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