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北京企业,一直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业务,情况如下
1、9月1日以后新增融资租入资产分录:
(1)资产入账:
借:固定资产
其他应收款——进项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2)季度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进项税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其他应收款——进项
2、8月31日以前的记账分录为:
(1)资产入账: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2)季度付款: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请问:8月以前计入的资产,9月以后按季度收到的租金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六)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
二、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3.*9条第(六)项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试点纳税人与贵公司在2012年8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对于贵公司8月以前计入的资产,相应的租赁合同是在2012年8月31日以前签订的。9月以后,贵公司按季度收到的租金发票应为营业税发票。贵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发票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