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为提高办公效率,购买或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财务、办公等管理软件,并按会计准则规定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这部分管理软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