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A项目土地增值税已清算完毕,现在有一情况:
我公司取得A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国土局招标公告上明确表示开发此块土地,必须为当地街道办事处无偿修建一办公楼。目前,我公司已无偿修建,修建办公楼的实际成本已计入开发成本(但并没有单列出来),除此之外未计入任何成本及收入。
我公司上述处理是否正确?我公司只有将办公楼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作为扣除项目,未计入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A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协议中要求房地产企业无偿为政府建造街道办事处办公楼。此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建造的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属于公共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